李良燕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案件二审法院改判胜诉
来源:李良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量:1172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调整诉讼策略,集中抓住对被告有利的关键事实,终于说服二审法官采纳了本律师关于债务已抵销的代理意见。

[基本案情]

原告某网络公司与被告某技术公司自2017起存在技术合作关系,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几个麻将项目的软件开发服务,原告预付5万元技术服务费后,又通过借款的方式向被告预付技术服务费15万元。技术开发项目接近完成时,双方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协议,只要被告完成剩余两个项目的交付,借款和项目就两清,数天后,原告要求被告开具了全额技术服务费发票,并特意强调借款金额一起开票。

后来,由于国家游戏软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麻将软件无法正式上线,故原告实际上已经不需要完成的技术开发成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要求被告某技术公司归还借款。本律师代理被告某技术公司进行举证和答辩,提供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开具的发票。由于录音内容都是口语化表述,非常不严谨,与合同法关于抵销的表述也不一致,难以推定当事人的完整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将被告是否履行完毕技术开发合同相关义务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将民间借贷纠纷转化成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主要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交流,除了提供软件下载链接外,并无其他交付验收书面证据,故一审法院以不符合录音中达成的抵销条件为由,判决被告方某技术公司败诉。

本律师收到一审判决后,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推理逻辑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最终确定了二审的上诉思路,撇开被告某技术公司是否履行完毕相关义务这一难以证明的事实,而是集中于借款债务是否抵销这一事实,强调原告与被告就抵销已进行过电话沟通,随后原告主动要求被告就借款金额进行开票,却不能合理解释开票的具体原因,故,客观上借款债务已经抵消,否则无法解释,对借款金额开具技术服务费的事实。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本律师的主要观点]

1.原告系以借款的形式预付技术服务费;

2.原告与被告就技术服务费和借款形式上的抵销进行过电话沟通;

3.被告已履行约定项目的交付,原告由于不再需要项目,应承担不利后果。

3.原告要求被告开具了包括借款金额在内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应视为抵销已实际完成;

[最终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2.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一审原告负担。

综上,在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纠纷类案件中,作为被告即便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一审败诉,只要在二审时能集中找准对被告有利的关键切入点,仍有机会扭转不利局面,甚至获得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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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良燕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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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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